欧洲专利局对优先权文件的规定

发布时间:2022-02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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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 11 13 日,欧洲专利局公布了关于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决定(涉及《欧洲专利公约》(EPC)细则 531)和 1632)条)。该决定自 2022 1 1 起施行。

由于欧洲专利局与美国专利及商标局、韩国特许厅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签署的优先权文件交换协议(PDX 协议)已废止,所以 2022 1 1 日之后递交的新申请(基于中美韩三国在先申请提出优先权),欧洲专利局将不再自动获取中美韩三国的优先权信息,申请人需要提供优先权副本或者 DAS码。

对于 2022 1 1 日之前已经提交到欧洲专利局的旧申请(基于中美韩三国在先申请提出优先权),专利局规定,如果在 2023 6 30 日之前专利局仍然无法自行获取优先权信息,那么就需要申请人补交优先权副本或 DAS 码。

根据以往经验,部分案件即便提供了 DAS 码,专利局也可能无法获取优先权信息。如果出现这种情况,那么欧洲专利局会根据细则 531)条的规定,发出官方通知,要求申请人补交优先权副本。